根据《泰州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操作规程》要求,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贮存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它不适合经营的场所。库房的条件、设施设备应当按照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符合贮存的医疗器械产品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