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3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23-86960222
通讯地址:泰州市泰州大道388号(原中国医药城会展交易中心W3馆)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关于《泰州越洋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药品制剂生产项目(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泰高新行审批〔2023〕51号 | 2023.5.23 |
2 | 关于《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数据产业园能源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泰高新行审批〔2023〕52号 | 2023.5.23 |
附件:
1、泰高新行审批〔2023〕51号关于《泰州越洋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药品制剂生产项目(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
2、泰高新行审批〔2023〕52号关于《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泰州数据产业园能源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