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雄雄:
王艳芳不服被申请人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分局于2026年7月15日作出的泰高新公(寺)行罚决字〔2026〕1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单位已于2026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泰高政行复〔2026〕88号),决定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泰高新公(寺)行罚决字〔2026〕1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系本案第三人,本单位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至你的居住地址,但该信件未被签收并被退回。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港城路18号,电话:0523-86968229)领取上述行政复议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