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麦、油菜新品种引进与主推技术集成示范场所建设项目主体征集的公告
信息来源: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6-10-09 09:21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为做好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小麦、油菜新品种引进与主推技术集成示范场所建设项目实施工作,规范项目示范点主体征集,确保项目落地见效,现面向全区公开征集项目实施示范点经营主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来源: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专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项目。

2.项目名称:小麦、油菜新品种引进与主推技术集成示范场所建设。

3.实施单位: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4.建设任务:全区设立2个项目示范点,单个示范点面积不少于100亩(其中包含油菜面积),总示范面积不少于200亩(其中油菜面积不少于30亩)。开展小麦、油菜新品种引进展示,集成示范小麦绿色化控防倒高产栽培技术、油菜菌核病防控等主推技术;承担品种适应性、抗逆性、丰产性对比试验,落实田间观测记载,配合开展苗情调查、现场观摩、技术培训等工作。

5.资金情况:本项目不向征集入选经营主体直接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由主管部门采购部分种子、肥料、技术服务等;示范点主体负责落实土地、田间日常生产管理。

6.实施周期:2026年9月—2027年7月。

二、申报主体条件

申报主体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辖区内从事粮油种植的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土地流转手续完备,土地权属清晰,无土地纠纷;示范点地块集中连片,单块示范田规模≥100 亩,地势平整、排灌设施配套齐全,适宜小麦、油菜秋播种植。

2.具有粮油种植生产管理经验,具备相应农机作业能力或农机作业保障条件,能够严格按照项目试验示范方案完成播种、田间管护、病虫草害防治等全部农事操作。

3.自愿接受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农业发展和农技推广中心技术指导,愿意签订技术采纳协议,严格落实品种布局、试验展示方案;能够配合做好苗情监测、性状调查、田间档案记录,提供田间观测场地,配合开展现场观摩、农技培训等活动。

4.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农业项目失信、骗取财政资金等不良记录,服从项目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5.优先条件:靠近区域性农技服务中心,交通便利,便于开展观摩培训;以往承担过农业试验、示范类项目,配合度高的经营主体优先征集。

三、申报需要提交材料

1.《小麦、油菜新品种引进与主推技术集成示范点申报书》(现场领取或线上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农业发展科索取);

2.经营主体身份证明:种植大户提供身份证;家庭农场、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明确地块位置、面积;

4.地块位置示意图,标注示范点四至范围、面积;

5.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项目示范点建设任务,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开展生产、配合试验观测、观摩培训等工作。

所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主体印章(种植大户签字按手印),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四、申报时间及受理地点

1.申报受理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工作日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逾期不予受理。

2.受理单位和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3号楼农业发展科

3.联系人:陈鹏;联系电话:13921702090

五、征集评审程序

1.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开展初步审查,材料不全的限期补正,不符合条件直接淘汰。

2.实地核查:组织技术人员对申报主体地块实地踏勘,核实地块位置、连片面积、排灌条件、交通条件、主体生产能力。

3.综合评审:组织项目工作小组,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主体经营能力、地块条件、配合保障条件等综合打分,择优征集 2 家经营主体作为项目示范点实施主体。若申报数量不足,可组织补充征集。

4.结果公示:征集确定的示范点主体名单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 1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项目技术采纳协议,正式确定为项目示范点。

六、有关说明

1.申报主体应当保证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及入选资格。

2.本次征集仅确定项目试验示范实施点位,不直接向入选经营主体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农资、技术服务等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内控制度统一采购落实。示范点主体负责土地投入和日常田间管理。

3.入选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服从技术方案要求,如不能按照项目要求完成示范任务,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协议,取消示范点资格。

本公告由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6年10月9日